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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7-04     点击数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有效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徐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及《中国矿业大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矿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各司其责、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是泛指为预防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经营、服务等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环境等事故,以形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和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具体的安全生产活动是指为预防事故发生所制定的规章制度、采取的技术措施、开展的宣传教育以及组织的监督检查等。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经营、服务等单位(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工作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 领导干部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改革发展全局,列入学校目标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教学科研、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年终考核、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议事日程,作为校党委向党委全委会、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书记、校长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全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学习。

(六)领导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监管能力,打造监管队伍,保障安全生产必须的人员、经费、装备等。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与学校事业发展保持同步增长。

第六条  学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召开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三)审核学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经费预算;

(四)组织、协调开展师生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事故现场救援;

(六)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指导隐患整改;

(七)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等工作;

(八)协助学校其他校领导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其他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部门、联系学院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全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每年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

(六)积极配合,协调组织开展分管工作范围内各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二级单位党政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执行学校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支持、督促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尤其要加强本单位教学、科研过程中实验室材料、装备,以及实验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积极主动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提供人员、设备、资金、宣传教育、监督等支持保障工作。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负责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等。

(三)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第三章 二级单位职责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二级单位是指校内各二级学院(部)、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国家级科研平台,以及校属全资骨干企业等单位。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各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其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和学校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完善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按相关管理规定,配置安全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依法依规向学校报批本单位拟主办的各类大型比赛、会议、演出、参观、实习等群体性活动。学校审批同意举办后,要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对涉及的重大项目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价。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和特种岗位操作人员管理。

(十)组织对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主要指本单位工作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工作室(站)、实验室、储藏室、自习室、计算机房、网络机房、经营用房、教室、学生宿舍、食堂、水泵房、变电站、热交换站、燃气管道(阀)、博物馆、展厅、图书馆(库)、档案馆(室)、药品库、车库、车间、仓库、设备间、强弱电井、体育场馆、建筑工地、装修现场、山林水域以及其他安全重点部位等。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接受监督管理。

(十一)对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运输、存储、使用和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接受监督管理。

(十二)及时、如实向学校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开展业务工作时,应优先考虑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各类标准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展相关工作。已经开展工作的,必须立即停止。

第十一条 实验、实习、建设施工、修缮维护、装饰装潢、设备购置、危化品采购、实验废弃物处理、群体性活动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审批的事项,各二级单位须依据相关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停业并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制止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学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保证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提供安全技术、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各单位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居民区的安全管理,由总务部监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具有服务资质的企业负责。

第十五条  对于承担着学校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承担第九条所列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的同时,还应履行学校赋予的学校层面的安全生产职责(具体附后)。

第四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各自业务工作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所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所要求的安全知识和工作技能。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必须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并依规享有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的权利。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任务书),各单位应与单位内部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二十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机构,要针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督查检查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有问题早发现、有隐患早消除。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有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的领导干部或单位,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如实及时报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审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将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对该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年终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督查、评价考核等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应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了解其任职期间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在对校内单位或个人开展评比推荐、评先评优、入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薪级调整等工作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评比推荐、评先评优、入党、升学、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薪级调整等资格,并将视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服务承包单位,主管单位应对其进行处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当造成人身、财产、环境等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同时调查追究主管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整改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六)对本单位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形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对存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但情节较轻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责令相关责任人说明情况,或作出书面检查。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相互替代。

第二十六条  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因下级单位或个人对上级领导指令阳奉阴违,采取隐瞒、藏匿等不正当手段恶意逃避监管,擅自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细则第二章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发现本细则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时,校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提请学校启动调查程序,并指定牵头组织调查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  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组织调查。需要组织处理或者实行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校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同时负责调查的部门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作出界定,并提出处理建议,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全校公布。被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生产相关制度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附:

 

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依据学校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涉及学校全局性和统筹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统筹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校内单位配合校外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事后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4.及时批转下发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批示、要求,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报告、报表、简报、信息等。

5.按时限要求,向上级和地方政府报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6.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二、发展规划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安全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内。

2.将学校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3.参与对不符合学校安全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整改落实的监督指导。

三、保卫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消防、治安、交通、外来人员、车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安全规范、操作规程等。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监督指导各单位落实学校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检查各单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各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5.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落实奖惩制度。

6.受理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群众举报,并组织进行协调、处理。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8.依法依规对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价,对校内各单位开展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备案等。

9.积极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工作,接受师生员工的报警、求助、咨询等事宜。

10.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主导并督促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巡查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准入要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落实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2.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实验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问题。

3.监督检查实验室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存储、使用、废弃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进行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和备案。

4.监督检查实验室气瓶的申购、存储和使用,进行气瓶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和备案。

5.监督检查射线装置和其它特种设备的申购、许可证办理、使用、维保、检验和管理情况,对实验室特种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监管。

6.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暂存,协调落实实验废弃物的处置,督促实验室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7.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开展实验室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8.依法依规对涉及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进行审批和验收。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9.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对实验室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价及实验室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10.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五、总务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制定涉及饮食、基本建设、修缮改造、水电气、房产、商业网点、通勤班车运输、以及外包服务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并监督所属单位严格执行。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3.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

4.监管聘用的社会企业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核各类承包、承建、物业服务等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和职责,督促各类承包、承建、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对其考核的一项必要内容。

5.依法依规对涉及食品安全、建设工程、自然灾害等事务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生产风险评价。

6.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六、教务部、研究生院、职业与继续教育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制定涉及学生考试、实习实践、培训、定向培养等事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范、操作流程、防护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2.指导和监督学校各学院及有关单位开展学生考试、实习实践、培训、定向培养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各类考试等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3.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安全工作考核等工作。

4.依法依规对涉及学生考试、培训、定向培养等事务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安全生产设备购置等。

七、学生工作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校涉及本科生、研究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学院遵照执行。

2.负责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培养锻炼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指导和督促各学院(部)做好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配合查处学生违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涉及学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3.协助做好学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4.协助开展学生安全生产事故事后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5.依法依规对涉及学生事务中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生产风险评价。

6.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八、人事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纳入教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指标。

3.对违反安全生产,造成一定损失的,根据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进行处理。

九、科学技术研究院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生产风险评价作为科研项目申报的必要条件进行审查。

2.对科研项目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及监管,并对其科研过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十、校医院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校涉及疾病防控、职业病诊断、医疗药品及器械、医疗废弃物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范、操作流程、防护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2.负责疾病防控、职业病诊断、医疗药品及器械、医疗废弃物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协调组织处理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3.组织开展相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依法依规对涉及疾病防控、职业病诊断、医疗药品及器械、医疗废弃物等事项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并进行审批和验收。

十一、财务资产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督促经营用房委托管理单位制定出租房屋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范、操作流程、防护标准等措施,并监督执行。

2.负责监督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经营用房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协调组织处理涉及资金、国有资产等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3.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依法依规对涉及出租房屋等事项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生产风险评价。

十二、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教育的宣传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舆情进行处理。

十三、党委组织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核内容。

十四、纪委办、监察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安全生产中的违规违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校工会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1.依法组织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2.应加强对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的宣传,关心学校教职工工作条件的改善,向学校反映教职工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要求。

3、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十六、校团委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依法依规对学生会、社团等在校内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教育、培训、管理、监督。

其他未列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比照第三章的条款执行。

对于临时性、不可预知性安全生产责任,校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有权调整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整后的职责严格执行。

 



责任编辑:朱玉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