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
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的通知
苏委教办﹝2016﹞33号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各高校党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着力提高全省高校基层党支部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高校基层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为全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基础支撑,省委教育工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了《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以下简称《党支部工作标准》)。现予印发。
《党支部工作标准》共分七章28条,分为总则、组织设置、主要职责、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生活制度、保障机制、附则。《党支部工作标准》保留了《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规定(试行)》(苏委教组〔2013〕6号)中部分条款和内容,着重体现了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最新要求,突出了基层党支部的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特别是按照《准则》要求,在“主要职责”“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章节中增加了坚定理想信念、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组织观念等条款;在“组织生活制度”章节中着重强调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明确了“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进一步体现了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的要求。《党支部工作标准》还结合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教师党员先锋工程、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等党建重点工作,对基层党支部工作的内容、任务、要求进行了明确。
各高校党委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党支部工作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完善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督查考核机制。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加强创新创优和典型示范,确保工作实效。要进一步健全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院系党组织直接领导、基层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加大对基层党支部建设的经费投入,为基层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场所和设备,选优配强基层党支部书记,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组织员,保证基层党支部工作有序开展。
各地、各高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请及时报省委教育工委。
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不断夯实高校基层党建工作基础,全面提升高校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结合全省高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高校基层党支部是党在高校的最基层组织,是高校开展党的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团结组织广大师生员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高校基层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高校基层党支部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优化组织设置,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健全工作制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条件保障,不断增强基层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全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基层党支部的设置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高校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党支部和党员作用发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设置基层党支部。
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系部、专业、教研室、部门等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实体设置。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工作单位隶属关系或居住地就近、便于活动开展等原则灵活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学习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大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或年级、班级设置,保证党支部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结合实际还可以设置教职工、学生混合党支部等。班级学生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原则上按班级设置党支部。大学生党支部较多的院(系)党委,可设立大学生党总支部,加强对大学生党支部工作的指导。
基层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
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社区、社团组织等建立基层党支部。在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海外学习研修地和一些临时性、阶段性工作或活动中,可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党支部(党小组),确保高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第五条 基层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可酌情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只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基层党支部书记的选配
应选拔党性强、作风正、业务好、组织管理能力突出、热心党务工作、群众威信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教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大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的学生党员担任,但应指定教职工党员负责指导。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根据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实际情况选举产生。
实施教工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把有条件的基层党支部书记培养成学术带头人,把行政系统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培养成基层党支部书记,定期开展基层党支部书记轮训,强化党的基本知识、纪律规矩和党建工作方法学习培训,提升基层党支部书记做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的能力水平。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基层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团结带领师生员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党员,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增强党的意识,自觉爱党护党为党。经常听取党员和师生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青年教师理想信念教育,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
(三)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四)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五)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工党支部组织实施教师党员先锋工程,开展创“三先三优”先锋、做“四有”好老师活动,发挥教职工党员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离退休党支部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党员自愿、量力地发挥作用,鼓励支持他们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大学生党支部组织实施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广泛开展多样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教育引导学生党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六)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党员正当权益,加强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向党员布置开展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支持本单位行政工作,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七)做好党内评先评优等工作,积极稳妥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八)做好党内统计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收缴使用党费有公示。
第八条 基层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支部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本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检查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抓好党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好党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团结带领所在单位(班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党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对本单位(班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带领党支部委员会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五)同所在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临时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基层党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了解掌握本支部的组织状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向本支部提出对党员表扬奖励的建议。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手续。做好党内统计、新转入党员的材料审核工作以及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二)宣传委员。做好本支部党员理论学习和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党课学习,拟定学习计划和方案,负责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做好党报党刊征订发行工作,办好宣传阵地,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宣传本支部工作。
(三)纪检委员。对本支部党员进行纪律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纪律监督,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对党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揭发以及党员的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进行有效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
第十条 党员发展
(一)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执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和落实党员发展计划,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
(二)做好入党前培养教育考察工作。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通过党校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三)加强优秀教职工党员发展工作。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对那些对党有感情、思想品行好、业务能力强、为人师表的优秀人才,安排专人联系,进行重点培养,条件成熟的及时吸收入党。
(四)重视做好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大学生党员发展的首要标准,把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重要渠道,严格执行“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为党员。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十一条 党员教育
(一)建立学习教育制度。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定期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教工党支部的学习要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中心工作结合起来,离退休党支部的学习要与时政要求和生活实际结合起来,大学生党支部的学习要与立德修身和成长成才结合起来。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教育党员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三)组织教育活动。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重要活动等为契机,采用专题报告、知识竞赛、主题研讨、社会实践等方式,贴近党员实际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党日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开展典型教育。以正面教育为主,加大党内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党员从违法违纪违规案例中吸取教训,树立法治观念,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
(五)拓宽教育阵地和渠道。加强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的融合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途径,搭建网上党员教育平台,拓宽党建和理论学习的渠道,提高思想引导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第十二条 党员管理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教育要求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
(二)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做好新转入党员的材料审核和转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加强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和出国留学出境学习的师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确保每名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组织纳入本支部管理的流动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的本支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四)教育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五)做好党员纪实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发挥作用以及奖惩等情况,对党员日常表现实行过程管理,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纪实情况作为民主评议、评先评优、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作为了解党员思想状况、现实表现以及基层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十三条 党内激励关怀
(一)关心爱护党员。关心帮助党员学习、工作和个人成长,走访慰问老党员及生活困难、生病住院党员,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重视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监督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三)做好党内表彰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推荐表彰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弘扬正气,鼓励先进。
第十四条 党员作用发挥
(一)推动党员爱岗敬业。设立党员先锋岗、工作站、责任区、服务窗口等,发挥党员在本职岗位上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做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密切党员同师生的联系,拓宽党员服务师生的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动态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为师生排忧解难,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三)开展实践服务活动。组织党员利用专业优势开展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成果转化、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提升党员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大众的水平。
第五章 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内政治生活要求,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和党支部实际开展组织生活,创新组织生活内容、形式和载体,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和效果,确保组织生活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坚持“三会一课”。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每月不少于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不少于1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党课每学期不少于2次。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十七条 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每年举行1次支委会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开展谈心谈话。支委员成员之间、支委会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建立固定联系,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每学期至少1次,做到在党员取得成绩时必谈、遇到困难时必谈、发生矛盾时必谈、存在问题时必谈。支委会成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师生约谈。
第十九条 组织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按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等程序,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第二十条 开展党日活动。每月固定1天为党员活动日,组织党员以集中学习为主,结合“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群议事和联系服务群众等开展活动。党员参加活动日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学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带头讲党课、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形成高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院(系)党组织直接领导、基层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责任体系。高校党委要定期了解和研究基层党支部工作,针对学校中心工作任务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履行好主体责任;院(系)党组织对所属基层党支部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基层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联系基层机制。完善学校、院(系)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党支部制度,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编入基层党支部,联系督促指导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四条 述职考评机制。坚持基层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院(系)党组织具体指导所属基层党支部制订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做好所属基层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所在单位综合考评。
基层党支部书记每年底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述职,通过自评、党员师生评议、上级党组织考评等形式确定党支部书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干部推荐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工作保障机制。学校应按照教职工党员年人均不少于200元、学生党员年人均不少于50元的标准核定并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适当安排党建专项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增长机制。学校和院(系)为基层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场所和设备,设置党员活动室、资料室等,建立多种形式的党员实践服务基地,搭建网上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基层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和培训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基层党支部书记有关待遇政策,并将基层党支部书记工作经历作为重要的基层工作经历,教职工担任党支部书记要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开展基层党支部工作研究,为加强高校基层党支部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省委教育工委加强对高校党委抓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高校党委加强对院(系)党组织抓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各高校党委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单位基层党支部建设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